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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field_note金融法規
電子銀行作業基準來源卡
已定位銀行公會重要規範區中的「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此卡僅作來源定位與後續補全文提醒:需再補官方附件內容、版本日期、適用範圍、章節摘要與稽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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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稽核辦法第16條|法令遵循長與法遵專責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規範法令遵循制度的組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總經理的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法令遵循長,綜理法令遵循事務。法遵長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董事會。查核重點包括法遵單位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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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稽核辦法第24條|資訊安全長資格與職責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資訊安全治理機制,並設置資訊安全長統籌資訊安全政策推動、資安管理制度規劃、風險評估、資安事件應變及跨部門協調。資訊安全長應具備相當資訊安全專業能力及管理經驗,並向董事會或高階管理階層定期報告資安風險與執行情形。查核重點包括組織定位是否獨立、職責是否明確、資安風險是否定期呈報、重大事件是否依程序通報及追蹤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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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稽核辦法第37條|稽核人員教育訓練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規範內部稽核人員教育訓練要求。初任稽核人員應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辦理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稽核領隊應完成十九小時以上領隊稽核研習課程,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完成十二小時以上稽核主管研習課程。每年在職訓練時數方面,總稽核及稽核主管至少二十小時,一般稽核人員至少三十小時。金融機構應保存受訓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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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稽核辦法第29條|內部稽核人員資格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規範內部稽核人員資格。稽核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具有二年以上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以上畢業並通過高等考試、CIA、CISA等考試且具二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二年以上並完成三個月以上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者,視同符合資格,但比例不得超過稽核人員總數二分之一。最近三年不得有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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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委外要先問責任有沒有留下
整理金融機構委外相關規範時,我會先抓一個核心原則:作業可以委外,但責任不能委外。檢索委外法規時,不要只看是否簽了契約,而要逐一確認:委外項目是否涉及重要營運、客戶資料或資訊系統;委外前是否完成風險評估與核准程序;契約是否保留查核權、資料保護、事故通報與終止移轉安排;委外後是否有持續監督、定期檢討與稽核追蹤。遇到雲端、資訊服務、催收、客服、資料處理或跨境委外時,還要往下追個資、資安、營運韌性與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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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稽核辦法是銀行治理的制度入口
整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時,我會把它當成銀行治理與監理檢查的制度入口,而不是只當稽核部門的作業規範。檢索時先抓四個問題: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負什麼責任、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哪些主要風險、內部稽核如何獨立查核與追蹤改善、法令遵循與自行查核如何形成日常防線。之後若遇到資安、委外、防制洗錢、授信或消費者保護議題,都要回頭確認它們在內控架構中的責任歸屬、報告路徑與追蹤改善機制。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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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先抓四個檢索錨點
整理《銀行法》時,我會先拆成四個檢索錨點:一是銀行業務與特許經營邊界;二是負責人、內控與授信限制;三是資本、流動性與風險控管;四是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理措施。之後查詢銀行法問題時,先判斷它屬於業務範圍、治理責任、審慎監理或監理措施,再往下追相關子法與函令。資料來源應回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或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現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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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稽核辦法|現行版本 metadata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現行版本 metadata 法規名稱: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版本狀態:現行版本;官方頁面提示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 來源 URL: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9894 法規更新年月日/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公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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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來源與版本匯入規格
# 金融法規來源與版本匯入規格 2026-06-02 盤點 financial-regulations collection 後,後續匯入金融法規時,每一部法規與每一個版本應拆成獨立 Cairn card,不要把多部法規或多個歷史版本合併在同一張卡。 每張法規版本卡必填欄位:法規名稱、版本狀態、法規來源 URL、法規更新年月日、發布或主管機關名稱、適用對象、條文或規範全文、版本沿革摘要、稽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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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 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及信託業法第 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 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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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資訊作業及資訊安全相關法規
**金管會正式法規/政策**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